经济面:
国家药监局在5月9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直至6月22日才出现发酵。市场关注的焦点在于第八十三条所列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”一点,却忽略了这句话之前的语境“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,设置专门机构,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,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、配送管理等制度”。从市场发酵的滞后性和市场焦点的片面性来看,该消息极有可能是一种误读,政策意图绝不是一刀切的终止互联网医疗行业发展。
药监局的真实意图是:第三方平台要发挥自身的平台优势,让那些有技术、有资质的药品销售企业入驻,剔除不合格的药品销售企业,并且平台方不可以自己成立药品销售企业并在自有平台营业。简单来说,允许商家入驻,但不允许平台自营。
互联网医疗板块的头部企业有京东健康和阿里健康,前者总市值1716亿元,后者总市值639亿元。两家公司都有自营业务,京东健康的自营店叫做“京东大药房”,阿里健康的自营店叫做“阿里健康大药房”。根据国家药监局的文件,如果切实执行的话,上述两家自营大药房将面临关闭的风险。
根据最新年报,京东大药房贡献的营收总额为262亿元,增速56.1%,占全年总营收306亿元的85%以上。一旦被迫关闭,京东健康的财务数据将会遭受重大打击。阿里健康大药房贡献营收总额179.11亿元,增速35.5%,占全年营收总额的205亿元的87%以上,同样是支柱项目。一旦闭店,阿里健康的财务数据同样会遭受重大打击。
根据药监局网站公告,6月17日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的部门座谈会已经结束,各部门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。据此推断,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再有大幅变化的可能性不大,禁止平台方自营药品销售或已板上钉钉。
需要提醒的是,互联网医疗企业想要规避新政策的限制并不是特别困难,只需要将自营业务主体和第三方平台主体拆分即可。实际上,虽然大部分互联网医疗企业的自营业务名称与平台关联,但实际运营主体一直都不是一家,比如京东健康的自营业务主体是“青岛安吉堂大药房”,与互联网企业京东健康并不相同。
执行层面,药监局会对互联网医疗企业的这种规避行为作何处理,还有待观察。基本的观点是,执行约严格,则互联网医疗企业受到的负面冲击越严重,反之亦然。
交易面:
京东健康昨日大跌14.83%,阿里健康昨日大跌13.85%,股市情绪受负面影响显著。不过,单日的大跌并未改变两者触底反弹的技术特征,在关键支撑位被跌破之前,依旧存在走高的可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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